刘素珍与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刘素珍,女,1944年1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张晓敏,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刘素珍诉被告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文奇诉被告张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783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康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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