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56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吾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吾星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 判 长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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