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94号
原告范惠文,女,汉族,1945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冲,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晓勇,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惠文诉被告田晓勇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惠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惠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惠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惠文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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