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青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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