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28号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青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