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艳芳与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93号
原告程艳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张淼,男,汉族,
原告程艳芳诉被告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艳芳诉称,2014年1月4日,被告张淼向原告程艳芳借款400000元,原告将40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7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虽在起诉书中提供了被告张淼的地址信息,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张淼,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退回原告程艳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灿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