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荣长彦,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全,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长彦诉被告马海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长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荣长彦负担。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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