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卿与李文奎、石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331号
原告范文卿,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
被告李文奎,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
被告石惠君,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卿诉被告李文奎、石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范文卿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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