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905号
原告王森,男,汉族,1987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景丽,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
被告张杰,男,汉族,35岁左右。
原告王森诉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6月至9月在被告处干车床加工和电焊活,被告欠原告工资4317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31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原告所列的被告住址中,同为张杰的有几人,不能确定哪一个为本案被告,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丙申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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