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桐与董慧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3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赵桐,女,汉族,1997年12月30日生。
被告董慧媚,女,汉族,1996年12月30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桐诉被告董慧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桐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桐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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