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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