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43号
原告汪奇凯,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代理人尚亚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奇凯诉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奇凯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奇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奇凯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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