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团结诉霍思秀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15号
原告王团结
被告霍思秀
原告王团结诉被告霍思秀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团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思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团结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思秀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88.5元,余额88.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赵慧红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斐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