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麦妞、李春娣、李香娣、李冬枝、李狗妞、李书娣、李淑荣与李明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李麦妞
原告李春娣
原告李香娣
原告李冬枝
原告李狗妞
原告李书娣
原告李淑荣
被告李明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麦妞、李春娣、李香娣、李冬枝、李狗妞、李书娣、李淑荣诉被告李明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麦妞、李春娣、李香娣、李冬枝、李狗妞、李书娣、李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