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贤与王虎、郑州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67号
原告吴永贤,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生。
被告王虎,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生。
被告郑州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武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贤诉被告王虎、郑州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贤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锋
人民陪审员  马振禄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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