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3号
原告王军,男,汉族,1963年8月1日生。
被告贾佳,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
原告王军诉被告贾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贾佳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后1410元,余额141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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