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106号
原告吉星乐
被告甄中建
原告吉星乐诉被告甄中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星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甄中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星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甄中建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星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赵惠红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