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乐与甄中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106号

原告吉星乐

被告甄中建

原告吉星乐诉被告甄中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星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甄中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星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甄中建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星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赵惠红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