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84号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文,男,汉族,38岁,住郑州市二七区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周俊萍
陪审员 于桂枝
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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