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瑞与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91号
原告马艳瑞
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马艳瑞诉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艳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艳瑞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艳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赵惠红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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