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02号
原告谢相义,男,汉族,39岁。
被告赵建岭,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相义诉被告赵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谢相义于2015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相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相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相义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谢相义。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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