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诉帖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947号
原告马宁,男,43岁
被告帖雪峰
原告马宁诉被告帖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宁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1997年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后被告陆续偿还100000元。2013年2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后,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自2013年3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至2013年12月31日还清200000元。此后到2013年10月份,被告还了40000元后,不再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1727元(自2014年1月1日计至2015年3月12日,诉讼期间继续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马宁不能提供被告帖雪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仍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全部退还原告马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成 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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