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32号
原告苏慧丽,女,回族,35岁。
被告郝爱玲,女,汉族,54岁。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慧丽诉被告郝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苏慧丽于2015年3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慧丽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慧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苏慧丽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苏慧丽。
审 判 长 赵惠红
人民陪审员 苗富霞
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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