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任幸娜,女,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小学,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谢添,女,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幸娜申请谢添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任幸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幸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任幸娜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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