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88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阿勇,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中启,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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