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86号
原告苏三明
被告楚晓洁
原告苏三明诉被告楚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楚晓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三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楚晓洁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1650元,余额16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周俊萍
陪审员 窦麦花
陪审员 张彦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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