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71号
原告李国斌,男,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代娟,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中原不动产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星,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斌诉被告河南省中原不动产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