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32号
原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代理人任贺磊,河南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进锋,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进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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