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退还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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