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46号
原告翟连方,男,汉族,1959年9月8日生。
被告张二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长松,男,汉族,1965年2月3日生。
原告翟连方诉被告张二军、李长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翟连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二军、李长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翟连方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二军、李长松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连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后2600元,余额26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王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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