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86号
原告张光辉,男,汉族,1981年9月2日生。
被告贾宜达,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
原告张光辉诉被告贾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宜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宜达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后25元,余额1127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杜俊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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