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梦娇、闫霞诉与袁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62号
原告袁梦娇,女,汉族,2003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闫霞,女,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袁双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梦娇、闫霞诉被告袁双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梦娇、闫霞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梦娇、闫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梦娇、闫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梦娇、闫霞负担。
审判员  石海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樊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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