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588号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7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8073.5元,余额8073.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周俊萍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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