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8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李某。
审判员 李怡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郝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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