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秋芬与高建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004号
原告和秋芬,女,汉族,77岁。
被告高建海,男,汉族,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秋芬诉被告高建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秋芬于2014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秋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3875元,由原告和秋芬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和秋芬。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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