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红卫与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郑州饭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130号
原告姚红卫,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29号院。
法定代表人徐力夫。
委托代理人朱国庆,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饭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隆街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该饭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卫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郑州饭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红卫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姚红卫。
审 判 长  李志彦
审 判 员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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