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性琴与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性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明桦苑b座。
法定代表人:林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性琴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楠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性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高性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性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