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77号
原告张智刚
被告张泽南
原告张智刚诉被告张泽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智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泽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刚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泽南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智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525元,余额5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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