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亭与苏连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建亭。
委托代理人: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连政。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建亭因与被申请人苏连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建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要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