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春与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彭开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447号
原告张小春
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彭开峂
原告张小春诉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彭开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彭开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春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彭开峂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国松
审判员  赵惠红
审判员  周俊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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