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军辉。
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210号1号楼4单元6层47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奇,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军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军辉申请再审称:1原审调解书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2、原审调解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吴军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军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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