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945号
原告张凯丽,女,25岁
被告宋佳文,
原告张凯丽诉被告宋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凯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佳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丽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佳文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凯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应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成 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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