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冷燕。
委托代理人:张宏光,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冷燕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冷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申请人冷燕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冷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