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小海、郑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小海。
委托代理人:鲁鹏,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郑州国贸中心2号楼1单元24层2406号。
法定代表人:殷玉琴,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4号院3号。
法定代表人:窦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4号院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斌。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欣欣。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江涛。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玉颖。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孝利。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窦志红。
再审申请人宋小海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昂明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中鸿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益鸿工贸有限公司、汪斌、翟欣欣、耿江涛、冯玉颖、杨孝利、窦志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小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要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