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凯,又名魏成凯。
委托代理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塬融,又名薛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克成。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付文燕。
再审申请人魏凯与被申请人薛塬融、薛克成及一审被告付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徐国庆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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