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平。
再审申请人常征与被申请人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征申请再审称:一、郑州伟控商贸公司在2011年时处于正常运营中;二、被申请人胡平不承认原审第二份证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要求对该证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常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