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
负责人:朱修怀,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东,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
一审被告:李中东。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天洋纺织有限公司、李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运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