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振萍。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琴。
一审原告:刘祥。
一审原告:刘燕。
一审原告:刘鹏。
再审申请人刘振萍因与被申请人李素琴及一审原告刘祥、刘燕、刘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振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刘振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振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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