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勇。
再审申请人祝霞与被申请人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霞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周志勇已偿还祝霞30万元的票款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祝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祝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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