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来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红军。
再审申请人冯超、冯来顺因与被申请人黑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超、冯来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冯超、冯来顺支付黑红军价款90300元没有事实依据。(二)应支持冯超提出的反诉请求,判决黑红军赔偿因产品质量给冯超、冯来顺造成的损失。冯超、冯来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冯来顺、冯超父子二人与黑红军自2008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冯超、冯来顺拖欠黑红军货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冯超、冯来顺主张黑红军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相应损失,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冯超、冯来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超、冯来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超、冯来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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