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与刘秀云、孟凡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秀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凡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磊。
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秀云、孟凡军因与被申请人朱磊及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秀云、孟凡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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